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长)决字[2025]第0505号
被处罚人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早上6时许,违法行为人谭XX推着一个推车在外面捡废品,而后路过XXX湾一便利店时,看到便利店门口摆有很多件装农夫山泉矿泉水(12瓶一件),其因图财,便用装废品的推车分两次总共搬走8件矿泉水,搬走后将矿泉水瓶内的水倒掉,再将矿泉水瓶带回其住处XXXX一楼梯间内。次日早上6时许,其又带着推车走到该便利店门口,采取同样的方式分三次搬走12件矿泉水,并将矿泉水瓶带至XXX一楼梯间内,后其一次性将矿泉水瓶全部卖给一收废品的,获得赃款8块4毛钱被其用于生活开支。违法行为人谭XX到案后,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申辩,受害人陈述,现场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五日。因违法行为人谭**年龄达70周岁以上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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