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903号
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榜山镇芦州村芦州*******,现住长沙市长沙县东城*******。
现查明:2023年07月08日01时31分许,违法行为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湘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广电前路段时,被我局开福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53毫克/100毫升,达到酒后驾车标准。经警务系统核查:郭某某于2016年04月25日,在长沙县漓湘路与东一路交叉口路段,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并于2017年01月24日到公安机关关接受了处罚,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综上所述,违法行为人郭某某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郭某某的陈述及辩解;2、传唤经过;3、编号为430105×××××××××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4、呼气测试结果单;5、第一次酒驾前科处罚决定书;6、查获现场照片、呼气测试照片;7、驾驶证、行驶证、违法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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