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荷)决字[2025]第1352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荷香*******,现住湖南省隆回县荷香*******。
现查明:2023年底, 刘**与其妻子孟加拉籍人MARMA MRAPRUE从孟加拉入境中国,居住在隆回县荷香桥镇桐木桥村自己家中。2025年7月16日,公安机关发现MARMA MRAPRUE未在2025年7月11日居留期限到期之前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手续,MARMA MRAPRUE仍旧居住在刘**家中至今。
以上事实有签证护照、结婚证明、同案人陈述、违法人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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