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公(禁)决字[2025]第0207号

  被处罚人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炎陵县垄溪*******,现住湖南省炎陵县垄溪*******。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孟××于2025年6月26日下午在其位于炎陵县霞阳镇××××的租房内吸食了0.4g冰毒和麻古;于6月27日在前述租房里吸食了0.4g冰毒和麻古;于7月9日下午和李××、赖××一起在前述租房内吸食了0.6g冰毒和麻古;于7月13日晚上在前述租房内吸食了0.5g冰毒和麻古;于7月14日上午在前述租房内吸食了0.3g冰毒和麻古。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辨认笔录、同案人员的陈述、尿液检测结果、吸毒成瘾严重认定意见书、到案经过、历次处理情况查证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孟**行政拘留十四日。
  履行方式:由炎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