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交)决字[2025]第1143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枫坪*******,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枫坪*******。
现查明:2023年03月10日谢**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涟源市公安局行政处罚。2025年07月08日07时许,谢**在涟源市枫坪镇谢家园村的家里吃饭时喝了两瓶啤酒。吃过饭后,谢**驾驶一辆牌号为湘K6903N的摩托车从家里出发往涟源城区行驶,在其途径石马山车站路地段时被执勤民警拦停,在现场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9mg/100ml。07月10日经湖南程盛司法鉴定所鉴定,谢**的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97.68mg/100ml。
以上事实有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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