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南)决字[2025]第0752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太平*******,现住湖南省石门县太平*******。
  现查明:2025年07月15日13时许,违法人员陈某某在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XX社区XX小区地下停车场采取拉车门的方式将一辆小车内的一包和天下香烟盗走,于2025年07月15日14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照片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