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保公(刑)不决字[2025]第0011号
违法行为人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保靖县迁陵*******,现住:湖南省保靖县迁陵*******。
现查明:2024年9月30日,蔡玉坤与何军、梁*、向俊山等人在蔡玉坤的公司(玉昆农业)办公室打长沙麻将,四人以微信支付的方式进行结算,9月30日6时许,本次赌博活动结束,蔡玉坤输了10800元,何军赢了4800元,梁*赢了11400元,向俊山输了5400元,该行为于2025年7月11日被我局工作中发现。
以上事实有蔡玉坤的询问笔录、梁*的询问笔录、向俊山的询问笔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梁平构成赌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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