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公(沧)决字[2025]第0551号

  被处罚人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沧港*******,现住湖南省汉寿县沧港*******。
  现查明:2003年,违法人员姚某进使用其弟弟姚某保的身份信息办理了居民身份证,并使用这张身份证于2006年在深圳市南岭物业有限公司入职,从2006年至今,深圳市南岭物业有限公司一直使用姚某进提供的姚某保的身份信息为姚某进缴纳社保。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违法人员的交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姚**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汉寿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