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李)决字[2025]第0779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地址:,法定代表人:刘***
现查明:2025年4月8日,违法单位醴陵市×××××厂在上栗县××化工原材料经营部购买1400KG硝化棉纤维素,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湖南省剧毒、易制爆、放射性物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将购买流向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另查明:2024年醴陵市×××××厂因未按规定期限在湖南省剧毒、易制爆、放射性物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将购买信息向公安机关备案一事被醴陵市公安局罚款3000元。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检查记录、送货单、证人证言、违法单位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醴陵支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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