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安)决字[2025]第0345号

  被处罚人侯**,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安仁县安平*******,现住郴州市安仁县安平*******。
  现查明:2025年06月04日11时许,杜XX于正月在两家房子的中间砌了一道高40公分延伸至马路的围墙,6月4日在对围墙粉刷的时候,其邻居豆XX称围墙占用了自己家的地盘并现场阻止,阻止过程中双方发生争吵,双方各自打了对方一个耳光之后,杜XX拿一根竹片在豆XX的头上打了一下,导致豆XX的头部被划破头皮。7月14日双方因为围墙一事再次发生争吵,在发生争吵过程中,杜XX与豆XX两人扭打在一起并各自打了对方几拳,侯XX见状后就拿了一个扫把在杜XX的脸上叉了两下。豆XX脸上和手上被杜XX抓伤,杜XX的脸部有浮肿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豆XX、侯XX、杜XX的询问笔录、伤势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侯**已满七十四周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侯**行政拘留五日。因侯**已满七十四周岁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