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圭)决字[2025]第1803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天心区裕南*******,现住长沙市天心区裕南*******。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16时许,违法行为人王×以图财为目的在长沙市雨花区康乐花园××超市内盗窃一包50元的湘潭铺子枸杞槟榔;7月5日02时许,违法行为人王×在长沙市雨花区康乐花园××超市内盗窃一包50元的湘潭铺子枸杞槟榔;7月8日14时42分许,违法行为人王×在长沙市雨花区康乐花园××超市内盗窃一包50元的湘潭铺子枸杞槟榔;2025年7月14日12时许,违法行为人王×在长沙市雨花区保利大都汇二期××超市盗窃一包100元的湘潭铺子槟榔;7月14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王×又在长沙市雨花区保利大都汇二期××超市盗窃一包100元的湘潭铺子槟榔。共计盗窃三包50元的湘潭铺子枸杞槟榔及两包100元的湘潭铺子槟榔,共计价值350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2.受害人的陈述;3.抓获经过;4.现场指认照片;5.监控视频截图;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王*六个月内被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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