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圭)决字[2025]第1802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现住湖南省益阳市桃江*******。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4时,违法行为人胡××窜至长沙市雨花区××创邸人行道附近,发现被侵害人周×的一辆棕色“月亮花”牌电动车未上大锁,随后将该电动车推至长沙市雨花区××88栋电动车停放处,用大锁将该电动车锁上,准备将其卖掉,后被民警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报警人陈述;监控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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