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洞)决字[2025]第1801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白溪*******,现住湖南省新化县白溪*******。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7时许,违法行为人吴××从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10栋4楼宿舍下楼到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附近的农贸市场买菜,途径一个老百姓大药房门口时,将正在摆摊卖小菜的被侵害人刘×放在地上蛇皮袋旁边的荣耀X40手机偷走。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吴××的陈述和申辩;2、受害人刘×的陈述;3、辨认笔录;4、指认笔录;5、现场指认图片;6、作案视频截图;7、、到案经过;8、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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