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岳)决字[2025]第0532号

  被处罚人吴**,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衡龙*******,现住益阳市赫山区衡龙*******。
  现查明:2025年2月至2025年7月,吴XX先后多次在赫山区X镇陈X处下注购买“地下六合彩”,共计下注2096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益阳市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