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君公(治)决字[2025]第0088号

  被处罚人严**,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
  现查明:2025年07月08日11时许,岳阳交警支队××大队在柳林洲街道办事处××××小区附近进行交通执法的过程中,发现熊××涉嫌无证驾驶,在其被口头传唤的过程中,违法行为人严××阻拦交警离开,利用拉扯、阻挡、使用嘴巴咬等方式阻拦交警执法,且不听交警多次制止,实施了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造成一名民警受伤,经鉴定,受伤民警彭××的伤情等级为轻微伤。事情发生之后,严××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取得了受伤民警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2.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3.视频截图;4.伤情鉴定;5.君山区交警大队相关人员的工作证明与情况说明;6.到案经过;7、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严**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应从重处罚;主动投案,并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应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严**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君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