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刑)决字[2025]第0729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寸石*******,现住湖南省新邵县寸石*******。
现查明:2024年8月20日刘**在新邵县寸石镇持钢管将王志海打伤。因刘**为刑满释放人员,害怕公安机关对其抓捕,故刘**为逃避公安机关抓捕。案发后立马乘车前往长沙,后得知受害人王志海已报案,刘**便陆续逃窜至广西、深圳、佛山、西双版纳等地,并从西双版纳偷渡前往老挝,2025年3月18日,刘**从老挝偷渡回到勐腊县因形迹可疑被尚勇边境派出所民警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新邵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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