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公(南)决字[2025]第0339号
被处罚人曹*,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黄柏乡油榨蔡家村*******,现住郴州市苏仙区许家*******。
现查明:2025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20时许,违法人曹x在郴州市xx华府李x租房内吸食毒品“开心水”,民警将曹x带至禁毒大队依法提取其毛发进行检测,经毛发检测,结果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违法人曹x2022年因贩卖毒品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处以刑事拘留,同时因为吸食毒品K粉,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毛发检测笔录、检测照片、检查笔录、检查照片、户籍基本信息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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