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古)决字[2025]第1141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古塘*******,现住湖南省涟源市古塘*******。
  现查明:2021年09月11到12日,李X和吴X明知吴世先在从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时提供银行卡和手机为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
  2013年05月09日,因古塘中学门卫室被损毁案件,被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2015年01月29日,因李*、李超等人寻衅滋事、吸毒案,被涟源市公安局行政处罚。 2017年07月20日,因李*吸食毒品案,被涟源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于2021年10月29日被我局刑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因已经执行刑事拘留,予以折抵行政拘留,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