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历)决字[2025]第1007号
被处罚人邹**,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白马*******,现住湖南省宁乡市白马*******。
现查明:2023年06月份至2025年07月份期间,邹×香在宁乡市白马桥街道自己家中通过手机微信投注地下六合彩,其报数至隆×娥处下注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累计投注赌博金额15万余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地下六合彩账单及检查笔录,微信流水提取笔录,隆×娥的笔录,邹×香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邹**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乡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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