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长)决字[2025]第1094号
被处罚人贺**,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果园*******,现住湖南省长沙县果园*******。
现查明:贺XX怀孕后因近期不想与男朋友结婚,2025年7月10日,贺XX来到娄星区XX医院做流产手术,贺XX担心流产手术会影响自己,遂使用周XX的身份证冒用周XX的身份信息于7月12日做完流产手术。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受害人身份证、医生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从轻: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贺**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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