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公(交)决字[2025]第0339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浙江省常山县招贤*******,现住湖南省衡阳市常宁*******。
现查明:2025年07月15日19时48分,徐*饮酒后驾驶湘DTV100小车在儒林镇新田大酒店路段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46mg/100ml。经查,徐*于2021年1月14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常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被处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徐*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徐*的陈述和申辩、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饮醉酒记录查询证明、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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