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公(师)决字[2025]第0323号
被处罚人汤**,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福田*******,现住湖南省衡山县福田*******。
现查明:2025年07月15日20时许,汤XX在衡山县XXX家里吃晚饭时喝了半杯米酒,饭后汤XX驾驶车牌号为湘D4X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衡山县开云镇衡山大道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至衡山大道与XXX口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我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36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另查明,驾驶人汤XX于2024年8月1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呼气式酒精含量记录单、前科材料、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2024年8月1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我局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汤**行政拘留五日。因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年满70周岁的,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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