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新)决字[2025]第0809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咸塘*******,现住湖南省衡南县咸塘*******。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晚,违法行为人肖×携带4500元赌资,窜至株洲市天元区华晨国际小区后一私房内,利用“时时彩”的方式进行赌“大小”,猜“单双”的押注赌博活动,最低单笔投注30元的金额。违法行为人肖×全场共计输600余元。经公安机关现场对该赌博场所进行检查,违法行为人肖×被抓获时所携带赌资共计3810元。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查获的赌资3810元进行收缴。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同案供述、现场检查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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