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新)不决字[2025]第0079号
违法行为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
现查明2025年7月上旬开始,违法行为人李国**的朋友“老王”(身份不详)以每日30元的工资安排其到株洲市天元区**国际后面一私房赌场内负责打扫卫生、开关门等工作直至被查获。经查,违法行为人李**只负责打扫卫生、开关门的事项,并未参与赌场管理也未给赌博活动提供条件。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与辩解、户籍资料、其他违法行为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李国民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5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