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公(酃)决字[2025]第0219号

  被处罚人黄**,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
  现查明:2025年7月15日违法行为人黄×枚因对7月10日和受害人罗×莲打架一事(7月10二人打架一事,酃湖派出所已当场调解,双方自行负责各自的医药费,黄×枚、罗×莲均已签字接受此调解)怀恨在心,在工学院工地找到罗×莲使用拳头打了罗×莲背部一拳,罗×莲阻止其继续伤害的过程中摔倒在地,黄×枚见状坐在罗×莲背上继续用拳头击打罗×莲颈部及右侧脸颊,后还用木板砸到罗×莲背部,在此过程中造成罗×莲右手小臂外侧淤青,右边脸颊有浮肿,手上被抓伤,左小腿破皮,罗×莲全程未还手。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黄X枚的供述和辩解;2.受害人罗X莲的陈述;3.证人证言;4.7月10日调解记录;5.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