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珠公(酃)不决字[2025]第0027号

  违法行为人罗**,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硫市*******,现住:湖南省衡南县硫市*******。
  现查明2025年7月15日违法行为人黄X枚因对7月10日和受害人罗X莲打架一事(7月10二人打架一事,酃湖派出所当场调解, 双方自行负责各自的医药费,黄X枚、罗X莲均已签字接受此调解)怀恨在心,在工学院工地找到罗X莲使用拳头打了罗X莲背部一拳,罗X莲阻止其继续伤害的过程中摔倒在地,黄X枚见状坐在罗X莲背上继续用拳头击打罗X莲颈部及右侧脸颊,后还用木板砸到罗X莲背部,在此过程中造成罗X莲右手小臂外侧淤青,右边脸颊有浮肿,手上被抓伤,左小腿破皮,罗X莲全程未还手。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黄X枚的供述与辩解;2.违法行为人罗X莲的供述与辩解;3.调解记录;4.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