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洪)决字[2025]第1295号
被处罚人裴*,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开福区史家*******,现住长沙市开福区史家*******。
现查明:2025年2月4日晚23时许,裴×伙同李×在长沙市天心区××小区李×的家中采用“火烤水过滤”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后驾车离开;2025年7月12日晚至13日晚20时许,裴×独自一人在长沙市开福区××小区××栋××房的家中采用“火烤水过滤”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2025年7月14日下午18时许,裴×驾驶车牌为湘×××的车辆在开福区××路路段行驶。
以上事实有裴×的陈述;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毛发检测报告;提取笔录;加油交易记录;车辆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裴*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裴*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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