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黄)决字[2025]第1840号

  被处罚人孙**,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流泽*******,现住邵东市大禾塘街道*******。
  现查明:2025年5月29日下午18时许,在邵东市大禾塘街道杉树坪村赵至德家,因为赵至德烧东西的事情,孙**和赵至德发生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双方都受伤。
  以上事实有本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医院检查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孙**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东市政务中心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