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浏公(淳)不决字[2025]第0165号
违法行为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淳口*******,现住:湖南省浏阳市淳口*******。
现查明2025年6月以来,何XX、王XX因无业且无经济来源,经共谋,两人先后窜至浏阳市淳口镇高田村朱XX经营的“XX平价商店”及曹XX经营的“XX商店”,以王XX吸引注意力并遮挡经营者视线、何XX盗取商店槟榔后快速逃离现场的方式分别盗得“XX平价商店”一包100元的和成天下槟榔及“XX商店”一包200元的和成天下槟榔,扫码中奖后分赃,其中,何XX分得一包100元、一包200的和成天下槟榔及10.88元,王XX分得一包100元的槟榔及40元。
案发后,何XX、王XX主动赔偿被害人朱XX损失100元、曹XX损失200元,并均取得上述被害人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1、何XX、王XX的陈述与申辩;2、被害人朱XX、曹XX的陈述;3、辨认笔录;4、提取笔录;5、微信支付交易明细;6、视频监控截图;7、指认现场照片; 8、收据及谅解书;9、到案经过;10、何XX、王XX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王卓尔系初犯,违法行为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退赃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5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