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跳)决字[2025]第1795号

  被处罚人涂**,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江西省余干县江埠*******,现住江西省余干县江埠*******。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8时许,违法行为人涂××驾驶车牌为赣××白色东风日产小车在跳马镇××桥村受害人夏某国家推销水饺时,将车辆停放在夏某国家中前坪,恰逢夏某国呼叫了网约车准备带家人前往医院看病,夏某国家人误以为涂某斌是网约车司机,便将装着住院用品的桶子放在涂某斌车辆后备箱旁后进屋,涂某斌趁着夏某国家人进屋无人看管桶子之际,将放置在水桶中的钱包内700元现金盗走,随后借故离开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所盗现金已被追回。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到案经过、被害人询问笔录、身份信息、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涂**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