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小)决字[2025]第1345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隆回县小沙江镇光*******,现住隆回县小沙江镇光*******。
现查明:2025年7月15日,违法行为人李xx、王xx、杨xx等人在xx县xx镇xxx社区药市街陆xx的麻将馆内使用扑克牌进行炸金花赌博,每把下注一元、五元,全场输赢一千多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辩解、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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