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奎)决字[2025]第0971号
被处罚人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羊角塘镇大*******,现住安化县羊角塘镇大*******。
现查明:2025年7月15日10时许,王X峰、夏X华等人在安化县羊角塘镇XX银行对面王X珍家以押“二八”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其中,夏X华以2元、5元的单注金额进行押注,输50元。
以上事实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人证言、检查笔录及夏X华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夏**的行为构成赌博,属于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夏**罚款肆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肆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