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定)决字[2025]第1191号

  被处罚人盛**,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现查明:2025年07月14日00时许,违法行为人盛X亮在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XX之城XX电玩城,用之前在店内充值的游戏币在店内的“海盗船长”赌博机进行赌博,并将从“海盗船长”推币机获得的游戏积分在“黄牛”盛X处下分获得2850元,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被查获时没输没赢。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查获经过;违法行为人盛X亮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鉴定聘请书;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户籍信息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盛**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