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关)决字[2025]第1810号
被处罚人饶**,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枨冲*******,现住湖南省浏阳市枨冲*******。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18时许,饶XX在家中查看其女朋友微信聊天时,发现夜小龙夜宵店一胡姓厨师发了暧昧信息给其女朋友,后伙同李XX、周XX到关口街道夜小龙夜宵店找胡厨师麻烦,饶XX携带匕首藏于口袋,手持一坨装有药物的花炮成品冲到夜小龙夜宵店门口,另一只手持打火机扬言要点燃花炮坨,威胁到他人人身安全,民警现场将饶XX、李XX、周XX抓获。
以上事实有1、饶XX的陈述和申辩;2、李XX、周XX等人的陈述;3、现场监控视频;4、手机图片截图;5、到案经过;6、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等证据为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饶**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饶**警告。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饶**合并执行行政拘留5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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