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桔)决字[2025]第1358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武冈市迎春亭街道*******,现住桔子洲街道天凤社*******。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5时许,违法嫌疑人刘XX为非法获利,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在长沙市岳麓区XXXXXX盗窃了一台黄黑色雅迪牌电动车上未拔走的车钥匙,因担心被受害人发现,当天未将车骑走,后于7月1日4时许将该电动车盗走。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笔录,受害人笔录,指认现场笔录,书证,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已退赃退赔并获取受害人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