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肖)决字[2025]第0694号

  被处罚人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肖家*******,现住祁阳市白水镇农业*******。
  现查明:2025年3月以来,违法行为人杨某蓉为达到给政府施压的目的,在其信访事项被××镇人民政府明确答复的情况下,多次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越级走访,严重扰乱正常的信访秩序及××人民政府正常的工作秩序。2025年5月17日、6月9日,违法行为人杨某蓉因扰乱单位秩序先后被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行政警告的处罚。7月13日,杨某蓉仍不思悔改,为达到给政府施压的目的,在其信访事项被××镇人民政府明确答复的情况下,仍然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与其夫石宇华等到达北京丰台区进行越级走访,被信访工作人员劝回,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信访秩序及××人民政府正常的工作秩序。
  以上事实有立案登记表、周俊良、刘启春、奉志彦等人证人证言、信访法制批评教育书、接受证据清单、接访视频、户籍资料、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
  2025年5月17日,违法行为人杨**因扰乱单位秩序被祁阳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5年6月9日,违法行为人杨**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肖家村派出所处以行政警告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祁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