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蒙)决字[2025]第0572号
被处罚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蒙泉*******,现住石门县蒙泉镇花薮*******。
现查明:2025年7月15日在石门县蒙泉镇花薮坪社区2组廖x初菜地里,违法行为人廖x前用工具毁坏廖x初种植的农作物,廖x初见状用工具毁坏廖x前所种植的农作物,双方矛盾升级,廖x初举起柴刀并扬言要两刀砍死廖x前,廖x前见状向前挥动手中的镰刀,将廖x初胸口左侧砍伤,廖x初继续向廖x前挥舞柴刀,没砍中廖x前,又从家中拿出铁锹挥向廖x前,廖x前躲开,廖x初返回从家中拿锄头,用锄头戳中廖x前左侧胸口,再挥起锄头向廖x前铲去,廖x前左大臂被铲出伤痕。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及辩解,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廖**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柒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门县公安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柒佰圆整;由石门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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