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公(霞)决字[2025]第0206号

  被处罚人凌**,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现住湖南省炎陵县霞阳*******。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0时许,违法行为人凌××为发泄不满情绪,驾驶湘B×××××轿车至炎陵县霞阳镇石子坝村×××组路段时,与黄××等人将××快递公司摆放在路边印有××快递LOGO的雨棚故意损坏,损失价值约1000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现场照片、车辆轨迹、损失明细表、历次处理情况查证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凌**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炎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