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左)决字[2025]第1794号

  被处罚人莫**,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桃花*******,现住湖南省桃江县桃花*******。
  现查明:2025年6月5日18时许,违法行为人莫××窜至长沙市雨花区左家塘街道东方新世界楼下,将受害人黄××停放在东方××楼下停车棚处的一台自行车盗走。后违法行为人莫××借口以办事的名义将被盗自行车放在车站中××号惠××便利店内,并以自行车放在该店处取得店老板的信任。在该店内赊得价值100元的和天下香烟及价值100元的和成天下槟榔。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莫**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莫**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