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安公(奎)不决字[2025]第0306号
违法行为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羊角*******,现住:湖南省安化县羊角*******。
现查明2025年7月15日10时许,王X峰、夏X华等人在安化县羊角塘镇XX银行对面王雪珍家以押“二八”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过调查,王X科未参与赌博。
以上事实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人证言、检查笔录及王X科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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