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洪公(河)决字[2025]第0120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新街*******,现住湖南省洪江市新街*******。
  现查明:周xx于2025年4月初的一天下午16时许,在洪江区东方红小学门前的公共厕所内通过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海洛因。另查明,周xx于2020年7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处以强制隔离戒毒。2025年7月15日,经怀化市洪江公安局认定,周xx吸毒成瘾严重。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询问笔录;2、现场指认笔录;3、吸毒处罚前科;4、现场检测报告;5、吸毒成瘾严重认定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洪江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