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三)决字[2025]第1020号
被处罚人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三堂*******,现住湖南省桃江县三堂*******。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龚X民于2025年7月4日23时许驾驶自己的二轮女士摩托车到三堂街镇XX社区胡X文家在建房屋(XX超市旁)门前的地坪上盗窃钢管200余斤,并以7角钱一斤的价格将钢管倒卖至汉寿县XX镇刘X元的废品收购站,非法获利170元;又于2025年7月5日23时许,在三堂街镇XX社区胡X文门前的地坪上盗窃钢管300余斤,以相同的价格将钢管倒卖至汉寿县XX镇刘X元的废品收购站,非法获利213元。两次盗窃钢管共计非法获利383元。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了发案情况;2、受害人张X华的陈述,证实了发案情况及受损失程度;3、现场监控视频可证实龚X民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况;3、证人胡X文、胡X民的笔录可证实钢管被盗窃的情况;4、违法行为人龚X民的陈述可证实其事实盗窃的经过,并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5、到案经过,证实了违法行为人龚X民的到案过程;6、户籍资料,证实了违法行为人龚X民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龚**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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