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一治)决字[2025]第1190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现住湖南省益阳市桃江*******。
  现查明:2025年5月7日晚,在长沙市芙蓉区鑫科明珠沁香居茶楼包厢内,违法行为人刘某伙同朱某瑞、彭某、刘某珍、陶某、陶某、方某(均已另处)等人,以“百家乐”形式进行赌博,单次押注金额最低人民币100元,上不封顶,刘某输12000余元,朱某瑞输137000元,刘某珍输3000元,陶某输10000元,彭某输1500元,陶某输15000元,方某赢2000元。2025年07月15日12时许,违法行为人刘某自行到芙蓉分局东屯渡派出所接受调查。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违法嫌疑人刘某、朱某瑞、彭某、刘某珍、陶某、陶某、方某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物证照片、指认照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湖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三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