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公(西)决字[2025]第0320号
被处罚人左**,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东山*******,现住城步苗族自治县西*******。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违法行为人左**在西岩镇苗乡客栈旁于菊青麻将馆内参与打“红中飞”转转麻将,底注为10元,底飘3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2025年6月7日被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左**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