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肖)决字[2025]第0693号
被处罚人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肖家*******,现住湖南省祁阳市肖家*******。
现查明:2025年6月7日, 因违法行为人石**为达到给政府施压的目的,在其信访事项被肖家村镇人民政府明确答复的情况下,多次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越级信访,严重扰乱正常的信访秩序及肖家村镇人民政府正常的工作秩序,被祁阳市肖家镇人民政府下发信访法制批评教育书后,仍然不思悔改,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于2025年7月13日,与其妻杨芙蓉到达北京丰台区进行越级信访,被信访工作人员劝阻。
以上事实有立案决定书、周俊良、刘启春、奉志彦等人证人证言、信访法制批评教育书,接受证据清单、接访视频、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石**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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