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红旗)决字[2025]第0861号

  被处罚人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市大祥区沙子*******,现住邵阳市大祥区沙子*******。
  现查明: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戴××在邵阳市大祥区××酒店上班,2025年7月初违法行为人戴××私自挪用酒店1.8万余公款用于自己网络赌博,在其网络赌博期间还了1万元到酒店账户上,还有8千余元一直未能归还。以上有违法行为人供述、报警人陈述、银行流水等;
  以上事实有以上有违法行为人供述、报警人陈述、银行流水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戴**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