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浏)决字[2025]第1808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金刚*******,现住湖南省长沙市浏阳*******。
现查明:2025年05月25日05时许,何XX雇请司机陈永波(已依法行政拘留)驾驶车牌为贵DXXXXX货车在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装载烟花爆竹434件(已依法没收),从湖南省浏阳市XX镇运输至贵州省XX市,途经浏阳市大瑶镇高速收费站入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1、何XX的陈述与申辩;2、陈XX的陈述;3、到案经过、现实表现证明;4、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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