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零公(七)决字[2025]第0330号
被处罚人徐*,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现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
现查明:2025年07月11日20时许,零陵交警大队民警在永州市零陵区黄古山中路集中清查酒驾行为。21时许,戴明辉酒后驾驶摩托车搭载徐*经过黄古山中路湘投燃气有限公司路段被交警查获,徐*见戴明辉酒驾被交警查获,遂将戴明辉带离现场并辱骂交警,阻碍交警执行职务。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执法记录仪视频、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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