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浦)决字[2025]第0778号
被处罚人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瓜畲*******,现住湖南省醴陵市瓜畲*******。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违法行为人阳*在醴陵市×××路××小区××栋×××号的家中客厅内,吸食了一支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2025年7月15日,阳××被醴陵市公安局查获。对阳×的新鲜尿液进行依托咪酯类毒品检测,结果呈阳性。另查明,2024年3月11日,阳×因吸毒的行为被醴陵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吸毒前科资料、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阳*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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