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枫)决字[2025]第1758号
被处罚人吴*,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维山*******,现住湖南省新化县维山*******。
现查明:2025年7月15日凌晨2点左右,在新化县枫林街道XXX吧内,因酒吧内发生吵架,吴X在帮人劝架的时候被 “大熊猫”(未查实)的女朋友(未查实)拉扯,站在一旁卡座上的潘XX伸手抓住吴X的头发,一直抓着吴X头发将其拉出卡座,经吴X用力挣扎才松手。之后双方到酒吧门外,因吴X气不过自己被潘XX扯了头发,又扯住潘XX头发,将其扯翻在地。和吴X在酒吧内同一卡座的刘XX见状,就来帮吴X的忙,潘XX刚从地上爬起来,刘XX上前对着潘XX面部就是一巴掌,将潘XX打翻在地,导致潘XX上嘴唇被打破皮,右手手肘擦伤,右手小拇指受伤出血。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笔录、现场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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